员工辞职,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134万元,这是厦门某设计公司给辞职员工开出的价格。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天价”辞职索赔案件。
公司:“我们待他不薄”
陈先生很受公司的重用,他是2011年5月到这家设计公司应聘,刚进公司就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公司发布公告,决定每年补贴一级注册电气工程师6万元。陈先生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于2012年1月拿到了6万元补贴。
然而没过多久,陈先生就因不愿接受公司的“不公平协议”,向公司递交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从2012年2月21日起,他就再没到公司上班。
近日,公司将他告上法庭,称公司待他不薄,还给了6万元补贴,而他的辞职将给公司带来巨额损失,因此他必须付出代价。
所以,公司起诉要求,陈先生赔给公司134万元,其中包括退还6万元补贴和赔偿公司128万元损失。
员工:“辞职事出有因”
但是,陈先生答辩说,他辞职事出有因。因为,公司强迫他签订关于证书补贴的协议,如果签订这份协议,就要将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交给公司,他觉得这样很不公平,所以拒绝签订协议并提出离职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先生于2012年1月2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实际工作至2012年2月20日,符合解除条件,公司应当为陈先生办理离职手续。
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陈先生只能获得补贴1.1万余元,要退还补贴4.8万多元,但无需赔偿公司其它损失。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不是“铁枷锁”
一种观点认为,跟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可以在单位工作,直到退休。这是一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做“铁饭碗”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跟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就应当在单位一直干下去,直到退休。这是一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做“铁枷锁”的观点。
但法官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法官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一旦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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