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日报报道 陪亲戚到停车场取被暂扣的电动自行车,不料电动自行车刚领出来,停在门口的微型货车却被拖了进去。停车场工作人员唱起了“双簧”,“讹”走车主200元。市纠风办协调市公安局监察室、市交警支队监察室,对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下属的市区施救站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完善相关拖车流程,向车主“讹”钱的工作人员被开除。
【反映】
施救站人员收钱后放车
“停车场工作人员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让我给200元‘私了’,给了钱,车就放了。”郭先生说,亲戚的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查扣,停放在位于黄厝的市区施救站,因环岛路沿线禁行电动自行车,9月5日下午,他开着自己的微型货车陪亲戚到停车场取车,准备将电动自行车载回来。
郭先生说,到了市区施救站门口,他准备把车开进去,但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允许车辆入内,让他把车停在门口。他和亲戚到停车场领取了电动自行车。“刚一出门,我就傻眼了,停车场的人正用拖车拖我的车!”郭先生说,前后也就10分钟左右,没想到却碰到这么个状况。“是你们叫我停在这儿的,现在又把车拖走,故意玩我是吧?”郭先生和对方理论,但对方依旧用拖车把微型货车拖进了停车场。
无奈之下,郭先生打110报警,希望接线员帮着和停车场工作人员沟通,车场人员却不接电话。就在这时,停车场的一名工作人员凑上前来,对郭先生说如果到交警部门处理,不但要交四五百元,还要扣分,事情会变得很麻烦,不如直接交200元给停车场“私了”。
郭先生只好妥协,交了200元给停车场的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接过钱后,走到门口示意放车,郭先生这才取回了车。“回到家后我越想越气,停车场这种做法简直就是在敲诈,和抢有什么区别!”
【调查】
违规拖车后向车主讹“好处费”
接到郭先生反映后,市行评代表立即协调市公安局监察室、市交警支队监察室一起调查核实。9月10日上午,调查人员首先来到110指挥中心,调取了9月5日当天的报警记录。记录显示,郭先生确实在当天下午17:18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对话内容也证实了郭先生反映的微型货车被市区施救站拖进停车场的事实。
随后,调查人员来到位于黄厝的市区施救站停车场,查阅了9月5日停车场的车辆进出登记,并未发现有郭先生的微型货车拖车记录。也就是说,该拖车过程未进行记录,极有可能被私下处理了。
调查人员还调取了9月5日下午的相关报警通话记录,从中又发现了“蛛丝马迹”。当天下午的17:08,施救站值班人员拨打思明交警大队的电话,称闽DRxxx9(郭先生的微型车)堵在门口,导致停车场的拖车无法正常进出。思明区交警大队给出答复,让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由110指令滨海派出所的民警前去处理。电话录音显示,站点值班人员在向思明区交警大队报告之前,已经私自将郭先生的车拖进了停车场。
市区施救站的“施救拖车流程”明确规定,拖车施救人员要在现场民警交接完后,才可以将事故车辆拖进停车场。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没有遵守这个规定,前期的不规范操作,给后期的“私了”埋下了“伏笔”。
市纠风办、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的联合调查,也引起了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的重视。该公司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核实。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录音电话,以及向站点员工询问,证实9月5日下午站点工作人员确实存在私下收钱的行为。
根据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的调查,施救站人员游某斌在微型货车拖进场后,对车主说报了110的暂扣车辆都要去交警大队处理,程序比较麻烦还会罚款,施救员刘某伟也在旁游说,让车主拿200元给游某斌私了。当晚,游某斌用这200元买了宵夜点心,分给当班人员吃,但当班人员以为是游某斌请客。
【整改】
当事人受到严肃处理
行评代表指出,车场人员私下收钱行为,表面看是个别员工所为的偶发事件,其实暴露出施救拖车流程和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拖车操作执行的随意性。有关部门应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加强监管,才能真正杜绝类似现象再发生。
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表示,此事暴露出施救站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因此将制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还采取了几项措施:由施救站负责人当面向投诉人道歉,退还投诉人被“讹”的200元;在全公司(岛内外各施救停车场)进行通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顿,从作风、纪律等方面加强教育。
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领导还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以下处理:游某斌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处理;刘某伟应负一定责任,扣除今年年终奖金和全年绩效考核奖;市区施救站站长应负领导责任,扣除一季度绩效考核奖。(市行评代表 黄永平 曾焕生 记者薄洁 见习记者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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