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商报报道 这个储户状告银行,说是银行卡遭克隆。不过,她是款项被取半个多月后才报警,不能合理排除自己对银行卡及其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其败诉。
事发半个月才报警
梁小姐在银行办了一张工资储蓄卡。2010年1月26日傍晚,梁小姐的银行卡在浙江省富阳市一家银行的自助柜员机上被取款4000元,并产生手续费44元。当天,梁小姐一直在厦门的公司上班。
2010年2月12日,事情已过了半个多月,梁小姐在拨打银行客户电话时发现银行卡余额不对,遂到银行查询并打印了交易明细。随后,梁小姐向厦门警方报警。
几天后,厦门警方将报案材料移送浙江富阳当地的警方。不过,富阳警方在调取监控中发现,案发时的柜员机监控损坏。
警方尚无调查结论
事后,梁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梁小姐诉称,她从未将银行卡号交给他人使用,也未将密码告知他人,盗刷者系伪造银行卡,开户银行应对储户被盗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梁小姐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仅能表明银行卡发生4000元的取款记录。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还不能认定梁小姐的卡是被盗刷,还是梁小姐授权他人取款。因此,在损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即要求银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是被盗刷,盗刷情况发生在浙江省富阳市,也不是他们银行的柜员机上。银行还称,他们根据密码履行支付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储户请求
湖里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梁小姐发现银行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梁小姐对银行卡及其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
法院还认为,本案尚在侦查阶段,梁小姐目前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而且,梁小姐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就银行卡及其密码的审核存在过错,因此梁小姐请求银行赔偿损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梁小姐的诉讼请求。在梁小姐提起上诉后,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人士也提醒,如果手机收到交易短信,得知银行卡在外地遭盗刷,最好第一时间就近使用银行卡,留下使用记录,以证实当时银行卡就在身边。(记者陈光豪见习记者孙振新通讯员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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