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导报报道 某居委会三个领导,利用本单位空地,合伙搭盖违建,私下瓜分租金。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这三个居委会领导因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两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个领导合伙盖违建
2010年7月,得知被人举报后,三个居委会领导主动向所在社区党支部反映情况。直到这时,他们三人私吞四间店面房租收入的秘密才得以曝光。
这一侵吞违建租金事件,源于2000年2月。当时,厦门某居委会为整治小区内占道经营和开展社区服务,向厦门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要在居委会的一块空地上盖个临时建筑,但是,他们的申请没有获得批准。
于是,居委会的几个领导召集居民组长开会,提出由他人投资,和居委会合作搭盖店面,并让投资人收取前三年租金。
随后,时任居委会主任庄某和另外两个居委会领导,借用他人名义投资。为了掩人耳目,他们还和居委会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投资人搭建店面,享有前三年店租收益。受益期满后,所有店面归还居委会。
实际上,协议中的投资人签名是伪造的。因为,他们三人是居委会干部不便出面,便商定对外声称是“居委会和他人合作”,但实际受益者就是他们三人。
这一协议书签订后,送街道办事处备份。随后,根据这份协议,居委会搭建了10间违章建筑。
连续多年私下分租金
2003年5月,在约定的受益期满后,为了继续占有10间店面中4间的租金,庄某等三人利用负责社区各项工作、管理出租店面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协议书、修改会议纪要、收取租金不入账等方式,将上述4间店面房租收入据为己有,共同侵占4间店面房租收入共计13.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庄某、蒋某辩称涉案的4间店面并非居委会的财产,而是他们三人出资违章搭建。因此,他们三人辩解说,他们的行为不算职务侵占。
但是,法官并没有采纳这三人的辩解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他们三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官说法
侵占违建租金,也是职务犯罪 违建的租金,算不算居委会的财物?职务侵占的对象,是否必须是“合法财物”?法庭之上,这些问题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此,法官认为,涉案店面虽属违章搭建,但仍为居委会财产。本案涉案店面建设完工后投入使用,具有使用权能,因此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得到法律保护。居委会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在确认违法后,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拆除,但不影响租金收益的归属。
主审法官说,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关键要看他们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庄某等三人作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利用负责社区各项工作、管理出租店面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协议书、修改会议纪要、收取租金不入账等方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将居委会的4间店面房租收入据为己有,因此,应认定他们三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记者陈捷通讯员郑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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