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3日讯 职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可能遭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或其它各种情况。昨天上午,厦门正式出台《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以填补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空白,保障员工的权益。
据悉,由于国家和省里在这个领域内尚未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厦门此举在全国范围内为首创。
经人社部同意 厦门率先出台新规
厦门市人社局昨天上午在解读新规时表示,目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偿。
同时,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因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工伤基金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平衡,对上述规定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国家和省里目前尚无法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经请示人社部,人社部同意并鼓励各地先行探索,因此厦门酝酿出台了这个新规定。
工伤保险费补缴以去年1月1日为界
据悉,《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去年厦门一些用人单位已对一些未及时参保的工伤职工采取了补缴措施,正在等待相关实施办法出台,以便按参保职工享受待遇。
据介绍,厦门此次出台的新规将“适用于本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补缴应贯彻“应保尽保”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补缴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由于新《条例》已经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厦门的工伤补缴时间以新《条例》实施时间为界,规定: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费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费从入职当月起补缴。
补缴后保险待遇有两类
在厦门的职工,只要补缴完工伤保险费,今后一旦发生工伤,可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两类:一是补缴后新发生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治,解决大额甚至是巨额的医疗费用等问题。
二是补缴后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解决重度伤残、需要护理、完全丧失劳动力、待遇数额大、落实难、矛盾纠纷特别突出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长期、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
申请基金先行支付要先补缴保险费
为了有效规避工伤基金流失或可能出现的呆坏死帐,厦门出台的新规规定,明确先行支付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上用人单位必须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将先行支付转化为合法正常的支付,防止出现大量有呆坏死帐。
另外,对于未参保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医疗费的,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应提出书面承诺,不再就已先行支付的待遇直接对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提出工伤赔偿申诉,并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其对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工伤赔偿诉讼权利实施代位追偿权。
人社部门表示,此举是为了防止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按《先行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提出工伤赔偿申诉,并获得赔偿后,无法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从而造成基金流失。(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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