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2日讯 昨日,厦门市物价局出台降低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文件,自6月19日零时起,厦门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每车次3元下调至2元。这次调整源于6月9日零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降低,厦门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由7.60元/升下调至7.18元/升。
根据厦门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成品油代表品93号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规定价格并持续到规定时间时,可由厦门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申请,经厦门市物价局核准后,加收燃油附加费。
具体调整范围: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5.45元/升并持续10天以上时,调高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6.45元并持续10天以上时,调高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7.45元并持续10天以上时,调高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3元。
相反,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价格标准以下并持续10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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