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商报报道 老汉高高兴兴跟团去泰国旅游,结果在骑越野摩托车中受伤,骨折归来。旅行社事前曾提醒“注意安全,量力而行”,这算不算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旅行社又该不该承担责任?记者昨日获悉,思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由:旅游骑车受伤
老吴退休后受聘于厦门一家公司。2011年4月8日,老吴代表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一份泰国游合同,行程包含越野摩托车ATV、猴子学校、割橡胶、骑乘大象等项目。老吴及其妻子均是合同约定的游客。
在出发前几天,旅行社发出书面《行前说明会》,上面载有“出国境旅游的几个提醒及注意事项”内容,告诫游客“要量力而行,视自身身体情况而定,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游玩”。当时,老吴夫妇也签名确认“已详阅并熟知以上内容”。
2011年4月22日,在泰国旅游的老吴参加了越野摩托车ATV项目,结果受伤。随后,在导游的陪同下前往泰国当地医疗机构疗伤,但未诊断出骨折。
第二天,老吴随团返回厦门,旅行社又将老吴接往医院检查。这一次,老吴被诊断为肋骨骨折。
判决:旅行社应担责
今年3月份,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吴诉称,他在旅游中受伤,产生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5万多元,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2.1万多元,以及旅行社先行支付的3000多元,旅行社还应支付3万多元。
旅行社辩称,旅游社已履行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老吴的个人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即便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应的后果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但思明区法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老吴的受伤承担责任。
首先,旅行社在订立旅游合同前,并未就境外旅游项目的设置进行特别的风险告知。其次,虽然在《行前说明会》中,旅行社曾告诫旅游者要注意人身安全,但未要求旅游者作出“视自身情况而定”的项目选择,而随团导游也未就越野摩托车ATV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特别告知,因此,旅游者不足以对这一旅游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再次,旅行社虽随团派遣导游,但未陪同参与越野摩托车ATV项目。在安全人员介绍这一旅游项目时,旅游者在不具备语言沟通能力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其进一步了解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记者昨日获悉,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旅行社还应再赔偿老吴各项费用共1.4万多元。至于老吴因伤未能上班,由于其为退休人员,其诉求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签旅游合同,都要注意啥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王晓林建议,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针对不同项目分别注意以下事项:
行:要明确豪华空调车的准载人数,决不能用笼统的旅游车代替交通工具,以保证旅途的舒适感和人身安全;
食:不仅要明确一日餐数,每餐荤、素、汤菜的数量和质量,还要约定每桌就餐的人数;
住:不仅要明确酒店的星级标准和地点,而且要规避使用“相当于”、“准星级”等不规范和不确定的语句,同时还应避免到离景区或市区较远的酒店住宿;
游:应明确进山票、索道费以及“景中景”、“园中园”门票是否包括在旅游费中;
购:应明确在旅游过程中带旅游者购物的次数、时间和地点,防止旅行社将旅游团变成购物团;
娱:应明确约定旅游费所包括的项目,对于自费娱乐项目应该明确列出,供游客自愿选择。(记者 陈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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