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晚报报道王女士在学校里干了14年的保洁员,被解雇时还是临时工。被解雇一年后,她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日前,集美区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求,因为她维权不及时。
王女士年过半百,是龙海人,早在1997年2月,她就从龙海到厦门的一所学校找了份保洁员的工作,一干就是14年,工资从最初的每月400多元涨到600多元。
2010年8月,王女士患病住院,两个月后,学校以搬迁新址为由将她解雇了,而且是把她当作临时工解雇的。
2011年11月底,王女士越想越不服气,认为自己跟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学校解雇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为此,她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她不是学校的员工,不予受理。她随即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补足自1997年2月至2010年10月工资差额(以厦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重病期间的工资,缴纳1997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的社保、医保,支付医疗费用13万元。
校方辩解说,王女士虽然在学校工作14年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中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不适用《劳动法》,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另外,王女士在2007年2月已经达到工人50岁的退休年龄,双方一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因此,学校无需支付其住院期间工资,更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医保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成立 但“身份”不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虽然没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内容固定,工资按月支付,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然而,2007年2月,作为工人的王女士已经年满50周岁,属退休人员,其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属于雇佣关系,也就是说,从2007年3月开始,原先的劳动关系就变成了雇佣关系。因此,王女士的身份在两个阶段并不相同。
虽然王女士在一定时期与学校形成劳动关系,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补足工资、补缴社保医保等,必须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然而王女士早已超过了一年的时效,因此法院不支持。
至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重病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由于双方的雇佣关系已于2010年10月终止,而她的疾病不是职业病或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渺渺 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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