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呼吁制订相关法规,对“僵尸车”亮剑
家住家家海景小区的吴女士没有想到,自己的一封信最终发起了一场寻找“僵尸车”的行动。一直以来,小区周边的僵尸车让本就停车难的小区更加雪上加霜。作为小区业委会的成员,吴女士和其他业主都希望这样的现象能够得到遏制。她把大家的愿望写下来,寄到了致公党厦门市委。经过两个多月的活动,致公党党员一共拍下了30辆“僵尸车”。致公党厦门市委希望借此活动呼吁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
【现象】
有的车停放至少两年
吴女士告诉记者,小区里的车辆越来越多,如果不是一下班就准时回家,停车就难了,很多时候不是违停被贴罚单,就是要去堵别人的车。而她发现小区周边的一些划了线的停车位却被人长期“占领”,蒙着厚厚的灰,“有的估计停放至少两年。”
吴女士和小区内的其他业主希望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可是也遇到了难题,不是城市道路交警部门没有权利拖走,而城管部门没有拖车设备也表示无奈。吴女士通过写信提建议,得到了致公党厦门市委的回应。
【行动】
全市范围内发起随手拍
记者从致公党厦门市委宣调处了解到,在收到吴女士的信后,他们也深有感触,从2015年11月中旬起开展“发现‘僵尸车’,我们在行动”活动,发动党员在全市范围内搜索“僵尸车”。
活动至今一共发现了30辆“僵尸车”,虽然数量不多,但都是经过确认,确为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并且有具体的地址和拍摄时间,主要集中在前埔村、岭兜一带,集美、同安、翔安等岛外区也有个别。这些“僵尸车”停放的位置不一,有的在道路边,有的在停车场,有的在小区里。
【困难】
处理面临法律法规缺位
致公党员、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剑锋认为,“僵尸车”情况复杂,而法律规定缺位。他说,对“僵尸车”的处理,需要区分达到报废标准和没有达到报废标准两种情形,而对于后者又存在是否按时年检、是否存在多次违法行为等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上路行驶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有明文规定,但对于这些车辆随处停放无人处理的情形则没有相关规定。2012年商务部等四部委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但对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未予处理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仍然没有规定。
2014年4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实施,对于占用道路停车位超过48小时的车辆作出了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然而,对于停放在小区内或者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的“僵尸车”,目前仍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如何处理。
【建言】
利用立法权制订相关法规
因此,叶剑锋建议要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制订或者修订相关法规,填补“僵尸车”处理的法律空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僵尸车”难以处理的困境。明确定义“僵尸车”,区分不同的情况明确主管部门,授予执法权。同时,要加大对“僵尸车”车主的处罚力度,依托目前公共停车场的大数据建设,信息共享,对于久占车位的车辆进行数据上的管理和了解,甚至可以通过诚信黑名单等等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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