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导报报道 “骗色无罪,还可以赚几十万元?”最近几天,网友们针对“骗色门”事件的议论越来越热。
此前,曾报道过厦门网络热门事件“骗色门”闹上法院一事。
对此,很多网友质疑说,“骗色男”怎能找“受害女”索赔呢?但是,法律专家说,骗色,真的无罪。因为,我国刑法没有“骗色”的罪名。
网友质疑:“骗色”无罪,还有钱赚?
在网络上火热的“骗色门”事件,目前形成了双方互告的形势。其中,“骗色门”中的男主角晓明(化名)及其妻子,将“受骗女”小美(化名)和网站管理方告上法庭,针对网上的侮辱和侵犯隐私,索赔50万元精神损失费。这一案件,5月21日开庭。而“受骗女”状告对方,求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公开道歉一案,将在5月22日开庭。
针对这两起互告的官司,有网友评论说:“看了新闻(骗色门)后我震惊了,看来骗色无罪,还可以赚50万元?”
还有热心网友算了下账,戏说“晓明即使赔了10万元,也能净赚40万啊”!
法律困境:刑法没有“骗色罪”
最近几天,许多网友向记者反映他们所知道的“骗色”事件。记者发现,现在很多婚恋网站,已经成为“骗色男”的“梦想舞台”。对此,央视等多家媒体都曾进行了报道。
此前也曾报道一副导演在厦拍戏并“骗色”的事件,该副导演以“上床换主演”为由,上演了多起“骗色”丑剧。但是,当多名受骗女演员愤然状告该导演丑恶行径时,却发现遇到“法律禁区”:“骗色”不构成强奸罪,也不能算诈骗罪,而且刑法中也没有其他针对骗色的罪名。
据法学专家介绍,法律只规定针对骗财要怎么追究刑事责任,可是“骗色”,似乎还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骗钱,“骗色”无罪。
受害者呼声:能否立法“惩狼”?
对此,不少网友追问,难道“骗色者”真的可以肆无忌惮吗?
遭遇“骗色”的女性认为,有必要修改法律规定,对“骗色”行为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最好还要明确赔偿责任,让“骗色者”赔偿受骗女性的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
但有厦门律师认为,应反对立法惩罚“骗色”。因为,从法律实践的技术层面看,骗色行为很难界定。有的女性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便嫁祸于人。因此对于是否“骗”,不能以一面之词作为依据,而且第三方证据又不易合法取得,一旦立法惩处,宽严难以掌握,这将使法律丧失严肃性。
不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表示,当类似事件一次次触及民众的道德底线时,立法者就有必要考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行为,而且从法理上来说也是可行的。因为,性也是一种非经济利益,它能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很多国家就规定性服务可以成为行贿罪的犯罪对象。
因此,林敏辉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这类“骗色者”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专家说法
网友“骗色”网站有责
“要对网络骗色这一新的作案方式提高警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当前,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交友的一个平台,但引发的“骗色”事件也屡屡发生。其中一些是因征婚交友网站对会员注册的信息审核不够严格,造成骗子注册假身份,进而骗财骗色。
专家认为,对于这类“骗色者”,网站应加强监管,特别是对注册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另外,女性自己也要提高警惕。
“按照有关网管法律规范,网站有责任去监管审核会员的身份。如未尽责任造成会员上当受骗,网站还是应负有一定的责任。”黄健雄说,所谓网站有关免责条款的声明只是单方面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受骗者本人也有责任,毕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记者陈捷/文刘奎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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