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发生的几起燃气爆炸事故,令不少市民谈“黑气”色变。今后,再有餐饮场所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或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向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场所提供50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更是可能被罚款5万元—10万元。同时,将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
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行为。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拟制定燃气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实施。
同时,还将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市政府在必要时将规定部分区域或部分类型的餐饮场所应使用管道燃气。
今后,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的首要责任将直接由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通过书面、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
此外,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在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通过成本控制支持餐饮场所管道燃气的改造。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修改稿对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以及燃气经营企业违规经营如何处罚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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