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5日起,凡在中行、兴业银行、交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并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厦门市分行其中任何一家银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上述银行之间办理跨行委托按年提取还贷。至此,我市7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均可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职工需要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可以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和厦门银行的贷款经办网点直接申请,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根据委托按年提取还贷规定,签约前,职工须无正在履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自动还贷协议。
职工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期限内,每年一次直接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内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从而减少月还款额。上半年签约的,在当年9月上旬提取划转,此后每年均在9月上旬提取划转。下半年签约的,在次年3月上旬提取划转,此后每年均在3月上旬提取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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