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学校参加跆拳道比赛,小美意外受伤。因为赔偿问题,小美将母校告至法院。
2011年,小美还是初中生。那年8月24日,小美作为学校跆拳道队队员参加思明区中小学生跆拳道比赛。比赛过程中,小美滑倒受伤,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扭伤,未伤及骨头。
根据医嘱,小美在家休息了一个多月,回到学校后,竟发现跑步时疼痛,无法上体育课。次年3月,小美住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小美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为赔偿问题,小美将学校告至法院。学校辩称,小美作为跆拳道队员,明知比赛有风险,且小美滑倒时没有外力存在,属意外事故。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小美作为学校跆拳道队的队员,代表学校参加跆拳道比赛,在比赛中滑倒受伤,学校未尽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美并没有证据表明对手或举办方存在过错,因此受伤属意外事故。法官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学校承担80%赔偿责任,小美自行承担20%责任。
近日,经思明法院判决,学校应赔偿小美94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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