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转车辆应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近日,石狮一市民在骑车左转时,因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要负主要责任。
6月28日12时许,在九二路与龙福路交叉路段,市民蔡某驾驶一部二轮电动车与黄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
经石狮交警调查取证,蔡某因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应负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石狮交警提醒,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车辆驾驶人应注意观察周边道路交通状况不分心驾驶。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张宏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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