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便利店发现一款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近日,有市民向石狮市凤里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称他在凤里街道辖区一家便利店购买食品时,发现有一款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但仍置于货架上待售。
凤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便利店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在该便利店货架上确实有几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没收,并依法对经营者处以5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除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外,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要定期对商店内食品库存进行盘点,及时清理或销毁过期食品,否则不仅会给自己造成损失,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更大的损失。另外,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记者谢艳通讯员王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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