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民间经济活跃,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一直居高不下,甚至还有因非法放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日前,“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法高利放贷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石狮法院提醒“职业放贷人”,莫因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触犯了法律红线。
《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其中,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规定了定罪标准降低的几种情形。其中,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标准,只需要达到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就能认定。(记者郑秋玉通讯员庄英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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