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民居住小区化的加速,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日渐增多。为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矛盾,近日,市法院、市国规局联合出台《关于构建物业服务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了物业服务纠纷处置“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合法自愿”的原则。
根据意见,市法院、市国规局分别指定湖滨法庭、物业管理站为双方物业服务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日常联络单位,共同做好日常沟通协商、材料移交、情况通报等工作,做到资源共享,抓好各项对接工作的督促落实。
意见明确了双方物业服务纠纷矛盾处置的工作职责,总的思路是“以调为主”。市法院建立物业服务纠纷特邀调解员制度,调解员主要由业委会主任、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或村居调委会主任担任。市国规局引导全市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流程承诺书。对产生物业服务纠纷的小区,首先引导纠纷双方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所在村居进行纠纷登记和调解,并指派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不成上报镇办司法所或调委会调解;再调解不成上报市国规局调解。经以上程序仍无法达成调解的,引导双方诉至市法院。法院对进入诉讼阶段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经当事各方同意或认为确有必要,在裁判文书制作前可再委托市国规局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过程中,也可邀请市国规局派员协助调解。
“在合法的情况下,能不上法庭就不上法庭,能不判决就不判决。”市国规局负责人表示,这是他们处置物业服务纠纷的基本考虑。这是因为,物业服务纠纷双方有相对稳定的关系,比如业主与业主的邻里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在法院判决后,这种关系并不会解除,双方仍需要长期的共处、配合。而一旦法院判决,有时候双方容易变成“仇人”,继续共处、配合将产生很大的障碍。而通过调解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情况则完全不同,有可能促成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谅解,消弥怨气,这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为确保调解的合法性,意见还明确,市法院将督促立案庭和湖滨、祥芝法庭,按照最高法关于司法确认的程序,对市国规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不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及其他不予确认的情形,且符合当事人自愿申请确认原则的,市法院将予确认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记者 吴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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