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自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后,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房地产登记服务流程,减轻申请人办证负担,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动作为,规范婚姻证明材料,于近期开始,不再要求市民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其意味着,过去房地产登记需要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做法已成历史。
据悉,新规实施后,市民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抵押登记时,在婚姻状况这一块将申请者划分为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四类。针对每一类申请者,不动产登记中心都对其房地产登记所需的婚姻证明材料统一给予规范。
规范如下:一、已婚的证明:一般为结婚证、户口簿等;二、未婚的证明:一般为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空白或未婚)及未婚声明;三、离婚的婚姻证明:一般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其中一审结案的离婚判决书需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离婚)及离婚未再婚声明;四、丧偶的婚姻证明:一般为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丧偶)、配偶死亡证明及丧偶未再婚声明。(记者 吴汉松 林本鸣 通讯员 陈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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