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别沦为“九龙治水”
木须虫
12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还有的建议将快递物流纳入消费者信息保护主体。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草案专设一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要建立制度提升信息手段,防止信息泄漏、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12月26日澎湃新闻)。
电子商务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从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的确是一种进步。但在立法实务中,又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如何细化规则设计、处罚办法以及明确执法主体、怎么推进行刑对接等实际问题。如果设计过细,可能变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让电子商务法名不副实。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缺少明确的上位法,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难以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践中解决。受限于此,电子商务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设计,只能是笼统的、粗线条的,探索的意义远大于实质性的保护。
正因如此,审议中有委员认为,行业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应进一步完善,在可操作性上还应该进一步加强。此外,还有委员提出快递物流也应纳入到电子商务法的信息保护中来。这客观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与行业立法之间的矛盾。行业监管重视消费者信息保护没有错,然而,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统筹立法专业与行业的一致性,以及保护实务中尺度与力度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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