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围观者越来越多,大家七嘴八舌,来势汹汹,大火要烧到领导自己和组织了,上级对不注重“小节”下属的爱的底线马上就露出来了,处理结果瞬间改成“解除劳动合同”。对同样的事实同一个人,处理结果朝令夕改不符合法治精神啊。但领导认为:事儿虽然不大,但一旦影响到单位的形象,就需要壮士断腕丢卒保车,赶紧把这关过去。
这事儿究竟大不大?看看目前的反性骚扰立法就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目前唯一明确反性骚扰的法律,它强调对妇女的保护,宣布性骚扰违法,但本身没有规定任何罚则,对违反者的处罚需求助于其他法律规定。该法给受害者指出的救济途径有三条:投诉、公安机关处罚、民事诉讼。
投诉?这个事件中女孩不是也向单位主管部门投诉了吗?要是有用不早就没事了?
公安机关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在公众场合“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如何如何,但“公众场合”“侮辱”和“流氓活动”显然和性骚扰的特点不搭界,这些法条的立法本意也不是用来规范性骚扰的。
民事诉讼?即使有证据,即使不考虑自己的饭碗,受害人怎么样把性骚扰和民法上的侮辱、诽谤等扯上关系?民事损害的价格又怎么计算?想想就发怵。
正是因为立法对性骚扰处理的敷衍,性骚扰才大行其道。一个不愿意服从潜规则的女孩大胆站出来了,大家一片欢呼。但事实是:更多的受害者选择了忍让、服从,选择了以一个憋屈的姿势存在、以一个耻辱的方式讨口饭吃。
其实,以法律的方式规范性骚扰有那么难吗?人才有的是,争议不会大,程序很简单。缺的仅仅是决心。
立法来不及,从现成规定中找对应条款行不行?比如利用职权威胁辞退胁迫发生性关系,这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啊。谁说强奸只能发生在小树林里?谁说强奸犯都是长相猥琐面目狰狞的贱男?谁说衣冠楚楚喷一身香水的家伙就一定不是人渣?
得益于女孩的勇气、舆论的执着,这个事件至少目前看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此事不具有示范的价值,因为勇气不是人人都有,骚扰者手法也在与时俱进。真正能够一劳永逸解决这件事的还是法律。但法律不能像个稻草人似的戳在那里站站队,起个象征作用,还需要手里有个棍子,必要时高高举起,狠狠落下,显现出严肃无情的一面。
(作者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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