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每亩新增耕地 最高可返5万元
日前,永春县政府印发《永春县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提高新增耕地质量。
《暂行规定》明确,各乡镇要完善补充耕地项目区排水灌溉、田间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对土地开发项目开发为旱地的,亩均资金补助上限提高到1.4万元、水田提高到2.4万元,提质改造项目补助上限为1.4万元;实行资金返还与耕地质量等别挂钩,新增耕地平均等别为11等的返还1.5万元/亩,10等的返还2.5万元/亩,9等的返还3.5万元/亩,高于9等的返还5万元/亩;鼓励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综合开展土地开发、旱改水项目,在市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基础上,由县级追加补助资金。(记者 林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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