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格认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
残疾人就业企业如何申请税务优惠?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指南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办理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资格认定的业务。
申请税收优惠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申报材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份
办事流程
(一)窗口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以及纳税人报送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录入资料
(1)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如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涉税受理审批管理》系统中正确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相关信息,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1.案头审核
税务分局(所)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以下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转下一环节审批。
3.审批
审批部门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输入相关审批信息,制作、核发《税务认定通知书》转税务分局(所),由税务分局(所)将《税务认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部门主管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受理地址 办税服务厅
受理时间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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