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什么情形下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危重病抢救的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4、因本人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打架斗殴、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5、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6、已由其他险种(个人参加商业保险除外)、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7、其他依法或依有关规定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十四、参保居民凭什么就医看病?
凭医疗保险IC卡。IC卡就医和结算专用凭证,由参保居民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首次医保卡费用由所辖政府承担,后因遗失、损坏等需补办的,补卡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五、参保居民如何看病就医?
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持本人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与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相同)。未凭卡办理住院的,需于入院3日内携带疾病证明书向所属医保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补刷卡结算,否则其住院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十六、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病种?
由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经医院医保科盖章同意后,携带疾病证明书及有关医学报告等资料,向所属医保中心申请办理。达到条件的,由医保中心发给“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
十七、如何办理转院、转诊?
经统筹区内最高等级医院专家会诊,由转出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填写《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表》,经医院医保科审核,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向所属医保中心报备即可。转院转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所属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时应提供的必要材料如下:居民医保卡、疾病证明书、发票、费用汇总清单、长短期医嘱、出院小结等,医院材料需加盖“病案室专用章”。
十八、因紧急抢救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的费用如何处理?
在发生急诊3—5个工作日内,先通过电话联系或委托他人持书面报告向所属医保中心报备,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提供上述“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报销材料向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十九、居民医保基金如何有效监督?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各级社监委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居民医保基金要定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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