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交通事故后,伤者因拿不出钱而延误了抢救,这种情况今后在石狮将会得到改善。昨日,石狮市政府正式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市民如遇机动车肇事逃逸等情形,将可申请此救助基金。
遇到这三种情形
可申请救助基金
根据该《规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程序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其中,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者,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用则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医疗机构申请垫付
应提供完整材料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垫付申请。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须经石狮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农机站)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垫付丧葬费
须经民政部门审核
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垫付通知书,由受害人亲属持上述两份通知书,向殡仪馆要求先行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案件在30日内未能侦破,受害人近亲属已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的,可申请垫付丧葬费。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受害人近亲属关系证明;属于未知名尸体的,应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的《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丧葬费用发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农机站)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以上丧葬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民政局审核。
《规程》出台
延伸社会救助体系
石狮市交警大队一负责人表示,在一些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方没有购买交强险且无任何经济赔偿能力,给受害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而对于医疗部门来说,在对受伤者进行抢救时,常遭遇“医疗费没地方讨”的尴尬。这次,石狮出台了该《规程》,不仅延伸了社会救助体系,而且对于保障事故中伤者的生命安全、化解事故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规程》,救助基金将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的方式。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按一定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的资金、政府的财政补助、相关罚款、社会捐款等。(本网记者 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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