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惠安黄塘镇,晚上驾驶摩托车回家的翁某来,被一根断落在路上的电缆线绊倒,落下10级伤残。翁某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电缆线的管理方——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担责70%,赔偿翁某来相应经济损失4万多元;石狮永宁镇,3名江西籍小女孩,到镇上一处废弃石窟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随后,3名女孩的家属将当地居委会推上被告席,法院审理认为,永宁居委会应承担20%的责任……
遇到这样的意外事件,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期海都说法,邀请相关律师为您作出相关解答。
【以案说法1 】骑摩托被电缆线绊倒 管理方担责70%
去年4月11日晚上9点多,37岁的惠安黄塘人翁某来简直像是做了一场噩梦。当晚天空飘着小雨,他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下班回家,沿惠安县红星农场,往惠安县黄塘方向行驶。不料,当行至松溪村董埔石仔场路段时,由于雨天路滑,他突然被横在路面上的电缆线绊倒。随后,他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翁某来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翁某来被确定为10级伤残。
随后,翁某来将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和惠安县电信局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83867.75元。
惠安法院一审认为,翁某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事发时间为晚上且下小雨,视线不好,且其遇险情处理不当,被该路段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所有和管理的一条折断的电缆线杆和坠落在路上的电缆线绊倒受伤。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疏于管理,以致电缆线杆断折,电缆线坠落路面,有碍过往车辆通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翁某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遇险情处理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案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因惠安县电信局不是上述电缆线的所有人或管理者,且审理中翁某来放弃对其诉讼请求,所以未被法院追责。惠安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对翁某来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1054.16元,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应当赔偿款项为56843.33元。
一审判决后,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发生时,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的断折电缆线杆和坠落在路上的电缆线已横在路面多天,并非是电缆线杆和电缆线脱落、坠落而直接造成被上诉人的受伤,故本案并非是物件致人损害不当,该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院认为,翁某来受伤是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所致,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故判令中国电信惠安分公司赔偿翁某来经济损失共计49738元。
【以案说法2 】三女孩溺亡废弃石窟 管理方担责20%
在石狮市永宁镇孝女姑工业区,有一座山因长年采石,形成了一个面积约500平方米的石窟。该石窟已被废弃,积水至深。2009年8月6日下午4点多,3个江西籍女孩蒋某琴、蒋某和蒋某翠在该处戏水,不慎跌进石窟中溺水身亡。同年10月,3名女孩的家属将石狮市永宁镇永宁居民委员会(现为石狮市永宁镇永宁第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60728元。
石狮法院一审认为,3名女孩溺水身亡的石窟位于永宁居民委员会辖区,形成该石窟的荒山属于集体所有,因而可以推断该荒山属于该村所有,依附于该荒山的石窟所有人必然是被告永宁居委会。永宁居委会无法举证该石窟属于谁所有、使用,也无法说明该石窟系何人开采而成,应由何人管理,因此应认定永宁居民委员会是该石窟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石狮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该石窟被闲置多时,没有填埋,致使积水至深,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尽管当地政府在石窟边上立有一警示牌,但该石窟多面开放,周边防护措施不到位。上述3名女孩能轻易进入石窟戏水,说明永宁居委会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危险控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得不够,故永宁居委会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石狮法院还认为,3名女孩死亡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其人身安全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因原告未尽监护职责,疏于管理,致使3名女孩进入石窟戏水后溺水身亡。对此原告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事发时,3名女孩均已年满13周岁,是在校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危险安全的认知辨别能力,其本身也存在过错。
最终,石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宁居委会在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884.8元。一审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两个看似简单的灾祸,其实都是典型的侵权类案件。”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涂宗全律师说。二审法院认为,案例一并非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而涂律师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涂律师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涂律师认为,案例二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案件。法律规定,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吴律师建议,若读者遭受到类似的侵权损害,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您是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且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网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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