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晋江洛阳江上下游流域补偿机制,打造了山区和沿海携手保护水资源的成功范例。近日,我市从资金分配要素、使用范围、投向重点等方面,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修订,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据介绍,此次修订在资金的筹集额度、筹集方式、列支方向等方面未作修改,年度筹集资金额度仍为3亿元,其中2亿元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相关资金管理主体也未变动。“调整主要体现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把‘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纳入资金分配方式,更加注重实效。”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
具体而言,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将按“按因素切块分配”“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鼓励支持多元化生态补偿”“支持重点项目”等4个方面来分配。其中,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50%(即1亿元)按流域水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以及生态保护因子等3个因素占比切块分配给两江上游县(市、区)。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则改变以往资金直接补助水环境综合整治具体项目的方式,资金分配主要以流域水质为依据,流域治理具体项目由两江上游县(市、区)根据流域污染源自行确定,资金统筹用于解决本地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确保实效。
根据《规定》,考核流域清单为两江上游纳入河长制考核的县级以上流域。水质达到当年度考核要求的,按河流(段)长度≦10公里、>10公里≦30公里、>30公里≦50公里、>50公里≦100公里、>100公里等5档,分别给予每个考核断面奖补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当年度年均水质未达考核目标的流域,不予安排当年度奖励资金,已预拨的资金予以收回。
资金投向重点更加明确。《规定》要求上游县(市、区)用于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等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按因素切块分配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资金的70%,确保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污染源的治理。(记者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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