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方式
加强规划引导 既“改危”又“改观”
《意见》加强了对石结构房屋改造的规划引导,强调实现既“改危”又“改观”,避免有新房无新貌。
针对目前农村石头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规划审核审批,加强规范管理的要求,对就地翻建、个人翻建的项目,引导按规划留足公共空间、道路退让、房屋间距。对建筑用地退让的农村个人建房,在满足与周边建筑的日照、间距等前提下,可允许适当加层,市县两级补助资金给予建筑用地退让的改造对象相应的土地补偿。
《意见》提出,建立成片改造、农村统一组织实施小片区改造和按照规划零星改造的项目库,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入库项目予以补助。其中,占地规模100亩以上的改造项目纳入成片改造项目库,市级最高补助300万元;改造户数50户以上或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且统一组织实施的,纳入农村统一组织实施小片区改造项目库,市级最高补助100万元;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且改造户数在20户以上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纳入零星改造项目库,市级最高补助50万元。市级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及建筑用地退让的补偿,县级应按不低于市级标准配套补助资金。
此外,《意见》注重优化改造方式,降低改造成本。对三层及以下的石结构房屋且不在城镇规划改造区域内的,依据《球探体育比分:石砌体结构加固技术标准》,大力推行修缮加固改造,作为今后主要的改造方式,使其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对实施修缮加固改造的,按实际修缮加固改造面积予以150元/平方米的补助。采用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低收入群体,同时享受低收入群体石结构房屋改造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传统建筑
以修缮加固为主 尽量“修旧如旧”
对于传统石结构建筑“瑰宝”,《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开展专项普查,提出石结构传统建筑保护名录,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对规划保留、具有保护价值的房屋和街区,要以修缮加固为主,尽量“修旧如旧”。对拆旧改造中的石制品及老物件要注意分类利用,对确需拆除的50年以上的石结构建筑物,业主单位应在拆除前及时报当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派员到现场对旧构件进行鉴定并提出收集、利用的处理意见。对已列入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名单的,应进行修缮加固,不得拆除。对未列入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名单而又确需拆除的,需经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同意后,报县(市、区)石改办备案。
《意见》还明确,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石结构建筑,可采取收储、以修代租等方式加以保护。实施片区整体改造开发中属于应予保留的石结构传统建筑物,可不计入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经修缮可抵作公共配套用房。
传统石结构建筑修缮加固的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市级补助标准为70元/平方米,县(市、区)级补助标准不低于1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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