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区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从2015年1月起,我区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洛江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70元/人•月调整为495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80元/人•月调整为360元/人•月;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645元/人•月,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580元/人•月。相应的,我区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325元/人•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230元/人•月。
洛江区城乡低保工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已连续9年提高标准,目前我区城市低保标准已与市区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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