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女性;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发证机关和查验机关
发证机关: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机关: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办证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四、办证程序和查验程序
申领人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证的理由。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15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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