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
办理依据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提前取好新生儿婴儿姓名,携带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医疗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1),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二)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①书面情况说明; ②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③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三)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2.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亲子关系声明(附件2); (二)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三)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①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②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③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附件3); (二)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三)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五)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单位应保留副页备案;并在相应位置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不再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向原签发单位出具下列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附件4); ②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④如果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不予换发。如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也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
办理时限 |
本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
相关表格 |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亲子关系声明 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4.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
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出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
责任部门 |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办公时间 |
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时间; 出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工作时间。 |
监督电话 |
22256676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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