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5日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因犯失火罪,惠安人苏某已于近日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除此之外,法院还要求苏某,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在该案失火所在林地,补种树苗3000株。
“失火”之事,发生在今年清明期间,4月4日下午2点,37岁的苏某同哥哥、弟弟等人,来到惠安县紫山镇光山村皂头林公墓区,祭扫祖坟,结束后,他们未等香火燃尽就离开现场。结果未熄灭的香火引燃墓前供台上的塑料假花,并延至墓边杂草,最终导致森林火灾。
经惠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调查鉴定,森林火灾现场位于皂头林公墓区“芒仔山”山场,过火林地面积计39.9亩。4月13日,苏某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时,苏某与被害单位紫山镇坝下村委会也达成赔偿的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单位3000元,并取得该被害单位谅解。同时,苏某也书面承诺,对失火林地进行补种幼苗3000棵,成活率95%以上。事后,苏某一方也确实开始实施栽种部分树苗。
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因疏忽大意引起山林火灾,致使过火林地面积达39.9亩,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而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同时也及时补种复绿,可以从轻处罚。(海都记者 张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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