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丸、肉丸常见于闽南人的餐桌,一些市民尤其喜欢看起来光滑、圆润,吃起来有弹性的。殊不知,这些很可能使用了一些法律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昨日,记者了解到,惠安警方联合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惠安县城查处一起非法使用硼砂的加工点,查扣3斤多的硼砂。此前,这家店已使用了5斤多的硼砂!
图为案发的螺城某市场
加工肉丸虾丸 半年掺进5斤硼砂
7月15日,惠安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惠安县螺城镇某市场有人在销售的虾丸、鱼羹等产品中添加白色粉末。
接到举报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联合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调查。据了解,这家肉丸加工店采取的是“前店后加工点”的形式,执法人员和民警在后面的加工点,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白色晶粉状的物品。肉丸加工店老板刘某生称,这些晶粉末是硼砂,加工丸子需要口感比较有韧性和嚼劲时,加入一点即可。
进一步了解得知,今年以来,这家店两次共购进硼砂9斤,主要用在肉丸、虾丸中,已用了5斤多,剩余3斤多。
民警现场调查取证后,立即将刘某生控制并传唤至县公安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研判,证实销售虾丸店铺的老板刘某生(男,50岁,洛江人)所销售的虾丸中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硼砂。在铁证面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生交代了其为使其贩售的虾鱼丸口感更加鲜美,增加销售量,自2016年2月起持续在生产虾鱼丸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硼砂的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惠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场查获的硼砂
食品添加硼砂 案件屡有出现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2014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硼砂不在此列。这也意味着,硼砂是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硼砂在食品中使用常有发生。近年来,在我市屡有查处这样的案件:2015年9月,警方查获一家无证经营的面条加工作坊,其日产300斤的面条均非法添加了硼砂。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批准逮捕。
晋江市新塘街道一家小吃店,长期销售肉羹、肉丸等。2009年11月,警方对该小吃店进行调查,现场查扣9袋硼砂共4.5公斤,同时还有尚未销售的自制肉丸、肉羹。经球探体育比分: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扣押的硼砂中四硼酸钠含量为95.3%,肉丸、肉羹也均检出硼砂。晋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吃店老板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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