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货款,店主将买家告上法庭。不过,买家也“参”了卖家一本,原来卖家的水泥有的是冒牌的。近日,惠安法院判决买家无需支付冒牌水泥的货款,不过其余的货款还是要照常支付。
阿常(化名)和阿财(化名)都是惠安涂寨人。因建筑需要,阿财先后多次向阿常购买水泥。经双方结算,阿财结欠阿常水泥款10500元。经阿常多次催讨,阿财拒不还款。阿常因而诉之法院。
不过,阿财也有话说,其表示阿常作为经销商,明知水泥的来源以及所出售的“麒麟牌”水泥系假冒产品,仍继续销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阿财妻子向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因向阿常购置的水泥存在问题,其基建房屋出现楼板渗水现象。2015年2月4日,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阿常销售的165包“麒麟牌”水泥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标注他人的厂名,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阿常罚款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阿常向阿财销售165包冒用他人厂名产品的“麒麟牌”水泥,属违约行为,该水泥款4125元应从水泥款10500元中相应扣减,故应认定阿财尚结欠阿常水泥款6375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承办本案的法官分析说,本案系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阿财以所购买的水泥有瑕疵未及时足额支付水泥款,故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行为。阿常结算给阿财的水泥中存在价值4125元属冒用他人厂名产品,属违约行为,故应从货款中抵扣。
法官也提醒说,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对于购买商品合格证等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意识淡薄,在维权时往往处于不利局面,故销售者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工商管理等部门反映。本案中就是基于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而认定冒用水泥的数量和单价,成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赵高峰 陈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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