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安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对原告提供伪造证据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这是该院针对当事人提供伪造证据开出的首份“罚单”。
原告廖某是惠安人,年逾六旬。其起诉称,卢某夫妇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分3次向其借款16万元、8万元和17万元,卢某出具3份借条交给她,当时3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
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在核实时,发现17万元的借条存在疑点,便询问廖某。廖某表示,卢某夫妇合计向她借款41万元,其中的17万元的借款确属客观实际,但借条系其自行书写。在法官的提醒下,廖某对其错误行为主动具结悔过(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同时减少相应的诉讼请求。
惠安法院根据原告伪造证据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廖某处罚1000元。在收到民事处罚决定书当日,廖某主动缴纳1000元罚款。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向法院提供伪造“借条”起诉的案例,也是惠安县人民法院首起因原告提供伪造证据而作出民事处罚的案例。本案中的原告系六旬老妇,法律意识浅薄,以其自行书写借条为证据,以被告卢某确有向其借款17万元为事实依据,妄图通过诉讼方式,达到向被告催讨借款的目的,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万幸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能够自认存在提供伪造证据的情形,对其错误行为主动具结悔过,并减少诉讼请求。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以教育为主,惠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酌情减轻罚款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地区,“欠债还钱”的质朴观念深入民心,农村居民对民事证据等法律知识匮乏,尚不能对“借条”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希望该民事处罚案例能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赵高峰 陈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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