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卖气”被查,男子怀疑被他人举报,为泄愤报复,在铲车上点燃汽油,又窜到储罐区点火,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昨日海都记者从安溪法院获悉,男子犯放火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无证私卖液化气被查后放火报复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明于2017年至2020年3月间,伙同其子(已判决),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瓶装液化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或直接向某燃气公司购买319432.8元的瓶装液化气,存放在其家中,再予以出售,后该销售窝点被查处。
苏某明怀疑系某燃气公司负责人举报,为泄愤报复,驾驶一辆铲车并携带一桶10升的汽油和打火机,撞开某燃气公司的气库铁门,撞坏厂区内燃气管道,在铲车内点燃携带的桶装汽油,造成该铲车起火,其跳离铲车,见火势没有蔓延到管道,又窜到储罐区,先后打开4个液化气储气罐中的3个阀门(每个储气罐容量25吨,事发当天未储满,4个罐共有24吨气量),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后经使用消防设施灭火,现场火势被控制并扑灭。经鉴定,该燃气公司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125887元。
说法: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明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苏某明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秩序,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健康积极的营商环境。液化气属于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的物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他人或直接向某燃气公司购买瓶装液化气,存放在其家中,再予以出售,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海都记者 董加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争春时 赶订单2025-02-13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