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9日讯(通讯员 漳州交警 闽南网记者 张恩培 文/图)校车作为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承载的是无数家庭和社会的希望。学生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但是,面对校车安全问题,仍有部分学校和驾驶员,置学生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用“黑校车”接送学生。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还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2024年9月3日16时许,东山交警在执行护学岗任务时,发现沈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执勤交警依法将该车辆查扣,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对管理公司“未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漳州交警提醒,学生安全无小事,提供校车服务的经营者和校车使用学校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校车驾驶人聘请以及使用校车把关,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确保学生平安上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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