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19日讯(闽南网见习记者 柯嘉进)近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名誉权的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在其抖音号与“布观音乡里群”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损害了自身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相关信息并对原告进行道歉赔偿,一审判罚被告赔偿8000元。
该案于近期通过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国曾系布观音庙的管委会成员兼主任,即布观音庙的负责人,负责布观音庙日常的民间信仰活动的正常开展。原告张某红作为义工在布观音庙从事日常杂务,二人系夫妻关系。2022年9月中旬起,被告王某厦频繁在自己的抖音号和“布观音乡里群”发布多条图文视频,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和诬陷,散布各种不实言论。这些发布的视频内容被广泛关注、点赞和评论,还被大量转发。原告经多人告知后对被告进行多番制止,被告不但拒不悔改,还继续发布更多视频对原告进行造谣、诋毁。被告发布的不实言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困扰,对原告名誉和身心造成影响。
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芗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真实性确认后认为,被告王某厦在抖音平台用抖音号及“布观音乡里”微信群里发布了针对原告陈某国、张某红的图片及文字信息,由于抖音平台是允许不特定人浏览、转发、评论,而微信群里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抖音平台及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可以认定,被告王某厦如认为原告在管理庙产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应通过合法途径举报、解决,但被告王某厦将不实、不当言论发至抖音平台及“布观音乡里”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抖音平台、微信群的不特定关系人员组成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从而对原告陈某国、张某红的社会评价降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王某厦此行为对原告陈某国、张某红的名誉权构成侵害。
最终,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在抖音平台、“布观音乡里”微信群发表道歉声明,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酌情确定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8000元。为此,被告王某厦应赔偿原告陈某国、张某红因名誉权侵害而造成财产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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