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14日(闽南网记者 梁政)4月13日,漳州市住建局、漳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加快市区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对建筑业总部企业、建筑业重点培育楼宇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政策支持方面,也罗列了详细的奖励门槛和标准。其中:
经营贡献奖励。自总部企业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量作为计算参考给予连续5年经营贡献奖励。(给予总部企业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的30%奖励;后两年奖励比例减半,封顶奖励200万元。)
品牌升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产业链引进奖励。总部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按引进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6%奖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期5年。
楼宇贡献奖励。重点培育楼宇从市域外引进总部企业,按总部企业获得第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奖励的10%的比例给予楼宇运营方奖励,最高100万元。
同时明确,重点培育楼宇自认定当年起,市域内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按对楼宇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10%以上增量部分的20%奖励楼宇运营管理方;市域外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入驻楼宇的,按照该企业迁入之日起当年度在漳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次年按照市域内企业奖励标准执行,上述两种情形最高奖励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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