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9月10日电 陕西省9日通过的《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要求,对自行处置机关资产的、自行购置公车或因私使用公车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规定,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各机关不得自行购置公车,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不得为公务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因私使用公务车。
此外,陕西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按预算制定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车购置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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