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裁判文书要根据案情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
该《意见》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基础工程,对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推进司法公开、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意见》要求,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诉讼各方争议程度、审判程序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文书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并分别提出“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遵循文书制作的技术格式规范、语言文字规范等。
应加强释法说理的(部分)情形
1.疑难、复杂案件
2.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
3.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
4.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
5.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
6.抗诉案件
7.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8.重审案件
9.再审案件
《意见》还从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出发,提出了指引机制、考核机制、评估评价机制、评查监督机制等配套建设要求,为法官裁判文书说理创造“愿说理”“敢说理”“会说理”“说好理”的良好环境。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作为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文件,必将在进一步提高司法产品质量、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记者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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