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济南市天桥区劳动部门举办第四季度“农民工恳谈日”,有农民工代表提出,宁肯要现金也不乐意企业为他们缴纳“五险一金”,甚至坚持如果企业为他们买保险宁愿放弃现有工作。譬如,国庆前,济南元首针织公司招聘了100名农民工,竟然有30多人不愿意接受企业为他们购买“五险一金”,还有人因此而放弃工作。(10月18日《工人日报》)
据报道,对于农民工上述“不领情”的做法,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颇为不解。我以为,他们“甚解”得很,不过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企业更是巴不得农民工都不愿办社保,不给员工办“五险”,企业可以大大压缩用工成本,岂不偷着乐?
“五险”,指的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一金”,指的是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一项职工住房保障基金。概而言之,“五险一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保障劳动者相关的社保权利。其所需缴纳的费用,基本上都是企业缴“大头”,职工拿“小头”,有的如工伤保险、生育等,全部由企业缴纳,职工分文不缴。其实,社会保险是一种非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救助政策,谁不参保谁吃大亏,就将面临社保一连串的后顾之忧。
既然如此大优越大实惠,为什么农民工不愿意参加呢?问题不外乎以下三点。
首先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用人单位光告知职工参保要从工资中代扣保费,而不详晓参保与否的利害,职工蒙在鼓里,“一头雾水”,当然不乐意参保。职工不愿意参加社保,是企业的渴望,他们不用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了。这样,职工不仅未讨便宜,反将会吃大亏,而企业却尽是利好,省了五项开支。所以,用人单位往往想方设法诱导或误导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参保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抗拒社会保险法,侵犯员工社保权益的“遮恶布”和“挡箭牌”。所以,向劳动者如实宣传参保优越性的工作,不能指望企业来做,因为利益驱动,他们难免当“歪嘴和尚”,把好政策念坏了。这需要劳动部门和工会担当,如实地完整地给职工晓之以理和利害关系。劳动者不傻,当他们真正明白其优越性以后,决不可能舍利趋弊的。
其次,不排除少数农民工过分看重“现钞”,虽清楚社保的优越性,但就是不愿意参加。对这类人也不能迁就,需要依法办事。既然参加社保是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定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劳动者也要严格履行。否则,资方要依法受到处罚,那对于劳动者也不能迁就,拒不参加社保者,理所当然不能被聘用,没有资格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再次,社保政策亟需调整,进一步向农民工倾斜。农民工一般流动性比较大,养老保险转移要顺应他们的特殊性,尽可能做到,让他们个人所缴纳的钱以及单位为他们所缴纳的部分,全部随人转移,人到哪里基金跟到哪里,让他们吃“定心丸”。如果在转移时,扣下部分理该属于他们的钱,那就难怪他们不高兴参加社保了。恰恰,我们的养老保险政策在这方面需要完善,要把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为之缴纳的部分,全部给人家带走,扣留再少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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