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50多岁林姓男子,2012年8月中晚间骑车行经屏东县盐埔乡永隆村大山路段,途中轮胎卡入坑洞造成人车倒地,受到重伤送医不治。他的父母以事发地点仅以交通锥标示,晚上照明不足,导致他无法辨识,发生憾事,依公有赔偿声请屏东县政府赔偿,各自求偿2百多万(新台币,下同)。昨屏东地院判县府应赔偿双亲共65万元。
林的父母认为,事发现场坑洞仅以交通锥警示,反光性不足,造成儿子车祸死亡。县府则认为,事发前5天工程人员检查路面时已发现坑洞,但接连几天豪雨,路面积水无法即时抢修,且其他人未发生车祸,可见警示标志适当。
另外,目击者也指出,当晚林男车速过快是导致车祸的原因。
法官认为,政府所提供公共设施须付维护安全状态义务,县府确有疏失依道路事故调查报告。林男事发当时确实超速,林与县府过失比例为6成和4成,判县府应理赔双亲共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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