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李登辉和国民党前大掌柜刘泰英涉安全密帐案,李获判无罪、刘部分有罪,台湾特侦组认为法院判决理由前后矛盾,昨天对两人无罪部分提起上诉。
台北法院上个月中旬认定安全密帐案是已病故台当局前“安全局长”殷宗文与刘泰英合谋,李登辉并不知情,判决李登辉无罪;刘泰英被依贪污及洗钱罪判刑2年8个月确定,并被褫夺公权3年。
检方起诉指控李登辉于1994年赴南非时,捐赠非洲民族议会党2.8亿多元台币,并安排“安全局”以“奉天专案”本金垫付,取名“巩案”,后来款项被归还“安全局”,李登辉和刘泰英私挪2.5亿元台币给“台综院”使用。
台北法院审理认为,特侦组以推论方式认定李登辉事前与刘泰英、殷宗文谋议,但没有其他具体证据证明李登辉涉案,判决无罪,刘泰英被控侵占29.7万美元部分,证据不足,获判无罪。
特侦组提出上诉指出,“巩案”经媒体报道曝光后,殷宗文、“安全局前会计长”徐炳强、刘泰英2002年3月26日到桃园大溪鸿禧山庄会见李登辉,徐炳强将李登辉口述内容草拟成备忘录和报告书,殷、刘两人在上签名,李登辉虽未签名,但他曾在法院作证提及“安全局”代垫一事,显示李一定知情。台北法院却以李不知情判决无罪,理由矛盾且违背经验法则。
特侦组指出,法院认定刘泰英未侵占29.7万美元现钞,但徐炳强在5次侦讯、审理时皆明确指证将这笔钱交给刘泰英,刘泰英委托尹衍梁将美元兑成新台币再捐赠“台综院”,明知不是尹主动捐款,却指示“台综院”人员开立捐款收据给尹,构成伪造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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