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立法院”今天(26日)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女性受雇者每月可请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过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
台湾地区现行“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可请生理假1日,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且依劳工请假规则,普通伤病假一年未超过30天,薪资折半发给。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籍“立委”江惠贞认为,女性劳工因生理痛不能工作,请生理假却并入病假计算,导致病假额度变相减少,影响女性劳工权益。
此次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全年请假日数未超过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且生理假薪资依病假规定办理。
台当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科长”吴品霏在法案初审时受访表示,根据调查数据,平均每年每人请生理假天数约3日,修法通过后,女性劳工每年有3天生理假不须纳入病假,若全年病假数没超过30日,都可领到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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