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何姓男子与李姓女子共赴汽车旅馆开房间,何妻两度报警捉奸,第一次只找到丈夫内裤,第二次拖延半小时开门,两男女辩称只在旅馆内唱歌,没有发生性行为,检方认罪证不足,处分不起诉。
高雄地检署表示,何妻分别于今年1月和4月间,得知丈夫和李女到汽车旅馆,便报警陪同前往捉奸,第一次何某和李某慌张走避,现场遗留何男内裤;第二次两人拖延30分钟才开门。
何某和李某都承认进入汽车旅馆共处一室,但是只在旅馆内唱歌,没有通奸或相奸行为,何妻提告妨害家庭,高雄市警方移送高雄地检署侦办。
检察官认为,何某和李某同赴汽车旅馆消费并共处一室,两人关系显非比寻常,行径也启人疑窦,但通奸、相奸罪成立,以发生奸淫行为为要件,且须达男女性交的程度。全案罪证不足,难以通奸罪嫌相绳,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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