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风流医师连娶4妻,死后小四罗女、小五吴女,展开“正宫医师娘”正名大战;最后小五获胜,成为医师的未亡人。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一苏姓医师在1992到1994年间,连续与4名女子有婚姻关系,除了元配,其他3女当时宴客等公开仪式后,并未办登记,在身份证注记结婚(属结婚旧制)。
苏男与元配蔡女,1993年在美国判决离婚,来年在台办离婚登记。2002年苏男死后,其中小四罗女、小五吴女,2人为争夺遗产,展开“正宫医师娘”正名大战。
吴女告诉法官,与苏姓医师在1994年结婚,因苏男“喜新厌旧”、“有很多女朋友”,并未办理登记,苏男死后,发现竹北市的土地与2栋房屋,都是自称医师娘的罗女在使用收益,因而提告,声称罗女非苏男合法配偶,不得主张权利。
罗女反击,称自己早在1992年10月10日,在竹东镇观音禅寺,由山中老禅师做主婚人,并有公开仪式,且于1994年7月补办结婚登记,自己才是真正的“医师娘”。
但吴女发现,苏男与元配1993年才在美国诉请判决离婚,罗女1992年与苏男的婚礼,显然是重婚罪,根本无效;且1992年10月10日当天,苏男正与香港来台的小三谢女,商谈结婚事宜,谢女还将与苏男所生的孩子带来台=台湾,“怎可能分身跟罗女结婚?”
去年台湾“最高法院”判决确定,撤销罗女与苏男的结婚登记,由吴女“补登”为医师娘遗孀。确认“正宫”地位后,吴女主张罗女无权占有苏男房地,要她搬出去。
法官认为,若非因苏男同意,罗女也无法进入使用房屋迄今,且税捐机关曾登载,罗女为苏的继承人,罗女也曾在苏男临终前照顾他,并非无权占用,即便法律承认吴女为苏男生前最后配偶,吴女仍无权赶走罗女,驳回元配之诉,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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