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机构18日“三读”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法”扩大保障1067万劳工,新增的“防过劳条款”,要求雇主对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等情形,应有预防过劳措施,违者最高可罚15万元(新台币,下同);若导致劳工发生职业病,更可罚雇主30万元。
条文并赋予劳工“停止作业权”,即劳工执行职务发现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可自行停止作业退避到安全场所,雇主不得解雇、调职、不给付工资。
该法也增列“六轻条款”,像石化业、化工厂等危险性工作场所,若未定期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导致危害性化学品泄漏或发生火灾、爆炸致发生死亡或三人以上罹灾,最高可罚300万元。
新修条文规定,雇主不得使未满18岁的劳工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的工作;若劳工经医师评估不能适应原工作,雇主应变更其作业场所、更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并采取健康管理措施。
新法也禁止怀孕或产后未满一年的女性劳工,从事矿坑、铅散布场所,及暴露在有害化学品、影响胎儿健康的工作,违者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8万以下罚金。
此外,新修条文也建立化学品源头管理机制,即危害性化学品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及雇主,有揭示安全数据表、制备清单的义务,并依其危害性、散布情形及使用量等,采取分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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