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包括台商关注的境外所得税稽征规定。对此,发言人马晓光在今天(26日)上午举行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包括台湾人士境外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放宽的优惠安排。台湾同胞可以享受这些新的规定。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表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境外人士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优惠期为五年,即针对在大陆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可以只就大陆境内所得和大陆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本次实施条例将上述五年优惠期进一步延长为六年,同时增加了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无住所个人上述居住满六年重新起算的规定,实质对境内居住累计时间计算方面也给予了更优惠安排。
在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大陆的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台资企业面临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大陆投资、生活、就业、创业的台胞也将享受到更好的条件和待遇。(央视记者 艾婉婷 赵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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