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今天在台海网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在两岸经贸往来中,大陆在处理台资与外资政策问题上,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给予台商更多方便与政策优惠,还制定有专门保护台商权益的法规。然而,台湾当局对陆资却“另眼看待”,即使正在规划的自由经济示范区,也对陆资与外资差别对待,值得深刻检讨。
台湾当局长期不开放陆资赴台投资,直到2009年马英九上台执政才正式开放陆资入岛,尽管限制很多,但毕竟走上了开放之路,应给予足够肯定与支持。然而,因政策开放有限,障碍重重,陆资入岛远不如预期。于是,台当局又多次采取所谓的“松绑”政策,持续扩大开放,但依旧没有改变对陆资限制与管制的政策思维,陆资一直无法享受外资在台的基本待遇。
台当局对外商投资一直采取“负面表列”制度,而对大陆企业在台投资采取不公平的“正面表列”制度。所谓“负面表列”就是外商在台投资,除当局明确列出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极少数产业外,其他未列出的一概允许投资,外商只要了解列出限制的少数产业,其他产业即可投资,非常方便。所谓“正面表列”恰好相反,当局规定或列出的产业即为允许投资的产业,其他未列出的产业一概不允许投资。这两种规定与制度,显然对陆资是一种歧视与不公平待遇,大大影响大陆企业对台投资。
日前台当局规划大幅放宽外商投资限制,规划采取“事后申报制”,而对大陆则是采取更为严厉的“事先申报核准制”与“专案审查制”。尽管台主管部门表示将进一步扩大开放陆资政策,“逐渐近于外资”待遇,但又称“陆资性质和管理法律,与外资不同,许可制的审议规范不会改变”。
另外,台当局正推动“修法”,进一步放宽外商在台投资限制,除减少限制或禁止类项目外,还要放宽外商投资限制类产业的投资上限,这可能进一步扩大外资与陆资在台投资的待遇差距。
目前台当局规划设立自由经济示范区,希望通过以“特别法”的方式,排除现有法律限制,以更开放、更自由的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在目前初步政策规划中,仍然对陆资与外资给予差别待遇。其中明确规定,给予外资“超WTO待遇”,陆资则是给予“WTO正常化待遇”。台主管部门官员也公开表示,“示范区对大陆及其他世贸组织会员的开放程度会有不同,对大陆的限制较多”。这样的“特区”,还能吸引陆资投资吗?这一规定还佐证了,目前台湾对陆资并没有给予WTO会员的基本待遇。
近年来台湾经济困难,经济增长后劲不足,关键之一是投资不足,本应积极鼓励陆企在台投资。尽管台当局一再表示检讨与开放,但限制与防范陆资的旧思维一直没有改变。台湾经济要发展,需要有新的思维,陆资只有在台湾享有公平的地位,才能成为拉动台湾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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