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16日收到成立以来的第3个败诉裁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党产会”败诉,不得执行命国民党将“中投”及欣裕台两个党营事业的股份移转予公有之处分。身为律师、前台北市政府法规会主委叶庆元在《中国时报》发表评论文章说,虽然“党产会”仍可上诉,且律师出身的顾立雄“主委”仍在硬拗,但“党产会”的公信力已再度受到伤害,蔡英文上任后高举的“转型正义”也愈来愈与“不公不义”画上等号。
叶庆元表示,“党产会”命国民党移转股权的处分在程序及实体上都完全违法。在程序上,依据“不当党产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党产会”认定不当取得财产或附随组织之前,都须先经过听证程序。然而“党产会”在命国民党将所持有之“中投”及欣裕台股份移转公有前,只召开过一次听证程序,并未给予国民党充分的机会提出有利的人证及物证。国民党是合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其结社自由及财产权受到法律保障;“党产会”草率认定党营事业股份系属“不当取得财产”,并将两家党营事业的股份全部移转公有,这对于民进党近年来高喊的“程序正义”不啻是最大的讽刺。
在实体上,所谓的不当取得财产依“党产条例”第4条第4款,系指政党以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随组织取得之财产。参考“立法”过程的讨论,应系指国民党利用其执政地位强夺民产之情形,然而政党设立党营事业本非强夺民产,以此没收国民党的股权实属牵强。退万步言,如果政党设立党营事业就属违反政党本质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此一规定应对全体政党适用,更不能溯及既往向前适用,使得法律生效前取得的股份成为非法,进而允许台当局未经“司法”审判而径予没收,否则就构成“溯及既往”且“剥夺权利之个案法律”,应然违反法律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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